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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2]141号)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2]141号

  关于印发《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环保服务业是指生产和供应环保服务产品、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产业,属于生产性服务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环保服务以为各种生产活动提供污染防治服务为核心内容,包括相关的咨询、设计、监测、金融、保险、治污设施运行等服务活动。发展环保服务业不仅能够直接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提供资金、技术、市场、人才等方面的支持,而且可以带动环保装备和环保产品制造业的发展,促进环保产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发展环保服务业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降低污染排放强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加快“两高一资”行业调整优化的步伐,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适应新时期建设生态文明和实行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需要,营造有利于环保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我部决定开展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现将《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附件: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附件

  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环保服务业发展中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升级产业结构的需要,满足实行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和改善环境质量工作的新要求,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营造有利于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促进环保服务业健康发展,为实现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四)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五)“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19号)

  (六)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40号)

  (七)“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

  (八)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划分环境保护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在明确并落实政府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的基础上,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促进非基本公共服务业发展壮大,形成门类、功能、服务产品齐全的环保服务市场;

  (二)以增加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环保服务产品交易和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企业环保服务产品为重点,推进试点工作;

  (三)根据环保服务购买者、提供者和受益者之间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政府作为环保服务业市场培育者、社会环境行为监管者和基本公共环保服务产品提供者的作用,协调和妥善处理环保服务业发展中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公共环境权益;

  (四)与深化社会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消除各种不利于环保非基本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非基本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降低服务成本,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五)与各地区落实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和实现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相结合,以满足环境质量改善、污染减排、防范环境风险的相关环保服务需要为目标,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创造性和企业的积极性;

  (六)根据我国环保产业发展阶段的特点,将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与环保技术装备产品制造业发展有机结合,实现环保产业的均衡、协调、全面发展。

  四、工作目标

  (一)试点地区(园区)对环保服务业发展规律的认识显著提高,探索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方式和路径取得较大进展;

  (二)试点地区(园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营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程度显著提高,形成若干新型环保服务模式;

  (三)试点地区(园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火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等领域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服务的比例大幅提高;

  (四)试点地区(园区)与环保服务业相关的金融、税费、价格等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更加完善,环保服务业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五、试点内容

  环保服务业试点重点领域包括:改善环境质量与污染介质修复、污染治理、咨询培训与评估、环境认证与符合性评定、环境监测和污染检测、环境投融资和保险等。各地区(园区)的具体试点内容,在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针对环保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开展环保服务业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具备的基础条件,因地制宜,有的放矢,量力而行,自行确定。

  六、试点主体

  (一)地级以上城市(城区)政府,不包括直辖市;

  (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服务能力的国内骨干环保企业。

  环保企业试点工作,以作为服务提供者参与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的试点活动为主要形式。

  七、工作程序

  (一)符合试点主体要求的单位本着自愿原则,通过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作为环保服务业试点单位的建议,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本地区(园区)的试点工作方案;

  各省份试点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二)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论证,对通过论证的方案批复同意开展试点工作,对未通过论证的,将原因告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和建议提出单位;

  (三)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和环境保护部批复文件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周期原则上为2-3年,试点单位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级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部报告;

  (四)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单位通过省级环保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报送试点工作总结,并就发展环保服务业提出工作建议;

  (五)对于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地区(园区),环境保护部视具体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国推广其成功经验和做法。

 

  附

  编制环保服务业试点方案基本要求

  环保服务业试点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地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基本情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二、本地区(园区)产业结构的特点和突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家《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具体措施;

  三、本地区(园区)环保服务业发展情况和社会对环保服务种类与数量的需求,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具体措施;

  四、分析本地区(园区)存在的阻碍环保服务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

  五、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及预期成果;

  六、试点工作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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