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柬埔寨手足口病传入我国的公告》(2012年第108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2-08-02    浏览次数:1

2012年第108号

  世界卫生组织7月18日报告,柬埔寨自今年4月份以来发现78例手足口病例,其中死亡54例。为防止手足口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柬埔寨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柬埔寨的儿童,如有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出现皮疹、溃疡等症状,出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医学巡查(重点查看手和口腔)、体温监测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发现手足口病可疑病例,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来自柬埔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实施严格的卫生检疫查验措施,对可能被71型肠道病毒污染的检疫查验对象严格进行消毒处理。

  四、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手足口病防治的宣传工作,在旅检场所及通道利用显示屏、广播和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出入境旅客有关疫情信息和防病知识。前往柬埔寨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

  五、手足口病临床表现以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出现皮疹、溃疡等表现为主,个别患者可引起心肌炎、肺水肿、无菌性脑膜脑炎等致命性并发症。该病传播途径复杂,传染性强,可通过空气飞沫传播和经口传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质检总局

  2012年7月30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