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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等信息系统应用示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3    浏览次数:2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其获取信息和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提升其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拓宽其带动社员致富增收的渠道,结合全国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我部组织开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等信息系统,决定选取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应用示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

  一是示范应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系统。该系统是集合作社内部生产经营组织管理及对外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于一体的管理平台,可支持合作社开展社员管理、财务管理、生产过程管理,组织本社所需农资等团购及产品团销、产品网上推介,为本社社员提供农事指导和专家咨询等服务。

  二是示范应用全国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短信系统。合作社可以利用短信系统向本社社员发送通知通告、农时农事等信息。

  三是示范应用全国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双向视频诊断系统。社员可利用双向视频诊断系统与专家开展远程视频互动,在线咨询、诊断、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我部将为每个合作社配发1台计算机,主要用于系统示范。

  二、合作社遴选

  请各省农业部门市场信息机构会同合作社主管部门组织遴选和推荐示范社、设备发放等工作,并负责本省示范应用管理等工作,各省信息中心负责相应技术支持。示范应用合作社原则上要在国家首批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见《关于发布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的通知》(农办经[2011]24号))中选取,各省推荐合作社控制数见附件1,具体推荐条件要求为:一是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上网条件;二是合作社成员在100户以上;三是生产或经营的品种是所在县的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四是具有专职或兼职信息服务管理人员。我部市场信息司将会同经管司站确定最终应用示范合作社。

  三、进度安排

  本次示范应用工作要在年底前全面完成,总体进度安排为:7月组织设备采购,遴选推荐合作社;8月组织设备配发、配置合作社使用权限;9月集中组织系统应用培训;10-11月开展系统应用试运行、优化完善及示范总结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系统应用示范工作已被确定为2012年农业部为农民办实事工作之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示范工作顺利进行。我部信息中心将具体承担示范应用组织工作,负责系统运维、技术支持、计算机等相关设备统一采购和配发、培训教材编写和课件制作及省级人员培训等工作。各省农业市场信息机构要认真做好配合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合作社遴选、推荐;切实加强示范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做好计算机等设备的接收、发放及固定资产登记、移交工作,确保设备及时安装到位;全面跟踪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存在问题,总结示范工作成效和经验。

  请有关省农业市场信息机构明确一位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示范沟通协调工作,填写项目联络员登记表(附件2),并于8月6日前连同本省示范应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表(附件3)加盖厅(委、局)公章后反馈农业部信息中心。

  联系方式:农业部信息中心

  王家农010-59191624、59192468(传真)

  wangjianong@agri.gov.cn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徐佳男010-59191507

  附件:1.推荐示范应用合作社控制数

  2.项目联络员登记表

  3.示范应用合作社推荐表

  附件1:

推荐示范应用合作社控制数

  

序号

省份

控制数

1

北京

25

2

辽宁

60

3

吉林

60

4

黑龙江

60

5

上海

25

6

江苏

65

7

浙江

60

8

安徽

65

9

福建

50

10

广西

50

11

重庆

25

12

甘肃

55

合计

600

  附件2:

项目联络员登记表

  省(区、市)农业厅(局、委)(公章)

  

姓名

 

职务

 

单位

 

手机

 

电话

 

传真

 

E-mail

 

  附件3:

示范应用合作社推荐表

  

序号

合作社

名称

主营业务(或产品)

年销售额(万元)

社员数量(户)

社长姓名

联系

电话

通讯

地址

1

             

2

             

3

             

4

             

5

             

……

             


附件:

农办市〔2012〕18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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