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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8]54号)的精神,本市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力度,现就2012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及条件

  1、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所需。

  3、贴息资金重在鼓励用于补贴合作社为发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收购农产品、购买农资、农超对接周转资金等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安信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

  4、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并按要求登录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系统的合作社。

  5、合作社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6、区县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7、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8、贷款期限、贴息期限符合本通知要求。

  二、贴息期限、标准及方式

  1、贴息期限:2011年10月1日至2012月9月30日。

  2、贴息比例: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90%;

  3、市级示范合作社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合作社贴息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4、合作社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市、区县两级财政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三、贷款贴息申报及审核程序

  1、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区县农委提出贴息资金申请。

  2、 区县农委、财政部门负责对合作社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将审核通过的合作社申报材料,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3、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上报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联合行文下拨市级财政贴息资金。

  四、申报材料

  申请合作社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必须上报的材料:

  1、贷款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2、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账凭证;

  3、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4、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单位信用证明;

  5、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出具的“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发票复印件;

  6、按合作社财务制度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并提供合作社成员盈余分配明细表;

  7、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

  9、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2);

  10、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区县汇总表(附件3)。

  11、区县财政局关于贴息资金按时足额配套承诺书。

  五、贷款贴息申报截止日期

  2012年11月30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2楼(联系电话:52161136,联系人:顾继淳)。

  附件:

  1、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2、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

  3、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下载:附件1——附件3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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