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医〔2012〕60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采购的通知
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
2005年,本市建立并推广应用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药品采购平台),绝大多数定点医疗机构能够将所采购的药品信息通过药品采购平台上传,对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还有少数定点医疗机构尚未安装药品采购平台,也有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未将药品采购信息全部通过药品采购平台上传。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29号)要求,现将通过药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采购的有关事项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各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中标药品信息应全部通过药品采购平台上传;从2013年3月1日起,各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所有药品信息(包括医保目录内的未招标药品信息和医保目录外的自费药品信息)必须全部通过药品采购平台上传。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使用医保药品编码或药品采购平台统一的自费药品代码,准确、及时上传药品采购信息。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尚未安装药品采购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请及时与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和上海张江药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尽快完成药品采购平台的安装工作。(市药事所联系人:李晓荣,联系电话:63598083;张江药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徐秀钟,联系电话:50790520*19)
对不按照本通知要求上传药品采购信息的定点医疗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将联合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予以通报,必要时,将暂缓其结算医保药品费用。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药品采购平台的重要性,加强药品采购平台建设,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专人负责,配备专用计算机,严格权限管理,严格密码、口令管理,确保药品采购平台正常运行。
三、市药事所应按计划安排开展药品采购平台的应用推广培训工作,并通过药品采购平台进行动态监管、专项检查、重点督查,从而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药品采购平台顺利推进。药品采购平台的培训计划安排将另行通知。
四、各区县医保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采购平台的检查和指导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定期将工作情况及建议报市医保办和市药事所。
五、本市将在现行药品采购平台的基础上,以加强医保管理、确保用药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不断完善和加强药品采购平台建设,扩大药品采购平台使用功能,在进一步方便药品采购的同时,通过药品采购平台发布相关药品召回和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停止不合格药品流通使用,更好地体现药品采购平台的公益性和服务性。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