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5

  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渝文审[2012]5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关于审批管理权限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管理。

  1.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由市人力社保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批管理。

  2.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跨区县(自治县)设立分支机构,经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批管理。其总部机构仍由原审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管理。

  (二)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按拟设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关于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

  分支机构申请开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不得超出总部机构所开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同时还应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一)分支机构申请开展渝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所规定1-3项业务的,须达到以下条件:

  1.总部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总部机构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15名及以上;

  3.分支机构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及以上;

  4.有固定服务场所30平米及以上。

  (二)分支机构申请开展渝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所规定4-10项业务的,须达到以下条件:

  1.总部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总部机构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15名及以上;

  3.分支机构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8名及以上;

  4.有固定服务场所80平米及以上。开展人力资源现场招聘会业务的,固定招聘场所不得少于300平米。

  三、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核程序办理。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原审批机构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

  (二)总部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三)总部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固定服务场所(固定招聘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固定服务场所(固定招聘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固定招聘场所消防安全审批证明、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

  (五)法律、法规及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区县(自治县)审批分支机构,应及时将许可文书和申请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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