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5    浏览次数:2

云工信企服〔2013〕680号

各州市工信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2号)文件精神,切实改善小微企业的创业发展环境,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引导小企业集聚发展,不断创造就业岗位,以创业促进就业。现将《云南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3年7月19日

云南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2号)文件精神,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引导小企业集聚创业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指有效利用省级重点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闲置楼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为初创型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创业服务,扶持小企业健康成长,在创业辅导服务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实体组织。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审核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单位的初审推荐,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可支配权的固定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生产厂房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的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

  (二)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能为小企业提供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至少5项以上公共服务。

  (四)入驻企业20家以上并具有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且小微企业的数量占入驻企业的80%以上;或连续两年每年新增入驻小微企业5家以上;或者每年新增就业人员100人以上。

  边远欠发达地区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视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云南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现场图片;合作服务资源情况;创业基地内小企业入驻、毕业、倒闭的情况;公共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未来建设规划等);

  (二)云南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三)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见附件2);

  (四)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表(见附件3);

  (五)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经审计过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上月财务报表。

  (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及服务小微企业的满意度证明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声明;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按照属地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对初选合格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逐级报州(市)、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书面评审,确定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正式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每两年对经评定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在申报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扶持方面,优先推荐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创业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小企业的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界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2.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3.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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