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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2012年度农业厅行政执法职责梳理情况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4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机关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34号)要求,在2011年对我厅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在网上公开和报送政府法制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今年颁布的《自治区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建立的本级行政执法职责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将梳理结果(详见附件)公开。

  附件:自治区农业厅2012年本级行政执法职责梳理情况

自治区农业厅

 

附件:

自治区农业厅2012年本级行政执法职责梳理情况表

行政执法

职责类别

行政执法

职责名称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

时限

监督方式

行政处罚

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一个月至两个月工资或者报酬额的罚款

自治区农经局(授权组织)

新《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条、十七、二十条

职权范围

一般程序

长期

相关部门、媒体和群众随时监督。

行政强制

封存有关账册、票证

自治区农业厅

新《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十一条

职权范围

一般程序

长期

相关部门、媒体和群众随时监督。

行政许可

核发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

自治区农业厅

新《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四条

全疆

申请、培训、考核合格、发证

长期

相关部门、媒体和群众随时监督。

行政确认

开展信用评级、授信活动

自治区农经局(授权组织)

《自治区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权范围

申请-组织-评审-定等

长期

相关部门、媒体和群众随时监督。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检查

检查账目、资产,查阅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自治区农经局(授权组织)

新《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十条

职权范围

例行

长期

相关部门、媒体和群众随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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