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分公司等10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废石认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国土资源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废石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新经信环资[2011]11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自治区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废石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经研究,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等10家企业申报的11个矿山(砂场)项目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废石,现公布如下:
一、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申报的克州西域矿业有限公司新疆乌恰县吐斯干大桥石灰岩矿开采中产生的矿山剥离物。
二、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乌鲁木齐金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砂场开采中产生的剥离物。
三、新疆高力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永发砂厂开采中产生的剥离物。
四、新疆盛龙万能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报的和田市万能砂石料场开采中产生的剥离物。
五、和田华龙混凝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和田市伊力其乡华龙砂石料场开采中产生的剥离物。
六、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新疆石河子市玛纳斯河西岸河滩2011-1号砂砾石矿开采中产生的剥离物。
七、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报的乌鲁木齐县托里浩泰砂石场开采过程中经筛选后剩余的剥离物。
八、阿勒泰地区双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报的阿勒泰地区双陆混凝土有限公司卫新砂场开采过程中经筛选后剩余的剥离物。
九、新疆永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报的呼图壁县玉龙砂场开采过程中经筛选后剩余的剥离物。
十、新疆众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报的伊宁市达达木图乡管子元砂厂砂石矿、伊宁市广城砂厂砂石矿开采过程中经筛选后剩余的剥离物。
上述企业在矿山废石综合利用过程中必须对废石剥离量、堆存量和利用量单独计量、建立相关台账并对废石进行定期化验,每半年向所在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国土资源局报送废石综合利用有关情况。各地经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废石认定后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每半年向自治区经信委、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所属企业废石利用有关情况。
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废石的认定期限为2012年11月—2014年11月,如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到2014年11月,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止为废石认定期限。
附件:矿山废石认定情况表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