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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16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推动广西科技文献信息共享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广西科技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科技文献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广西科技文献信息共享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  广西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为支持科技文献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专项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专项经费的具体组织实施。广西科技文献信息管理中心(委托广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具体管理)负责科技文献平台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四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文献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收藏、开发和利用,建立激励机制,促进资源开放共享,为我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撑服务。

  第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一)重点支持原则。各成员单位实际完成的年度工作任务,作为专项经费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对于科技文献信息资源采集及时、加工服务好、网络建设完善、对外开放服务效果显著的成员单位给予重点支持。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原则。专项经费预算审批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四)追踪问效原则。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和激励机制,对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考核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自治区财政厅

  1.负责核批年度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各成员单位的专项业务补助费预算。

  2.负责核批组织管理费及绩效奖励经费预算。

  3.负责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负责审批专项经费年度决算。

  5.负责指导、监督对成员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二)自治区科技厅

  1.负责提出年度专项经费总预算建议及专项业务补助费、组织管理费和绩效奖励费的年度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专项业务补助费预算的申报和评审。

  3.负责编制组织管理费、绩效奖励费预算并具体管理和使用。

  4.负责审核成员单位年度专项业务补助费预算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预算。

  5.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对各成员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三)广西科技文献信息管理中心

  1.负责审核汇总各成员单位专项业务补助费申请,提出专项业务补助费安排意见。

  2.负责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对成员单位每年一次的绩效考评工作。

  3.负责提出年度绩效奖励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科技厅审定。

  4.负责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报告科技文献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年度工作情况和专项经费年度使用情况。

  5.自治区科技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要求,结合科技文献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采集。包括各种载体的科技期刊、会议文献、科技报告、科技图书等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

  (二)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加工服务。包括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整理加工,以及文献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对外提供有关查询服务等。

  (三)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包括网络服务系统的软硬件建设、网络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与科技文献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专项业务补助费、组织管理费和绩效奖励费。

  专项业务补助费,主要用于各成员单位在文献信息采集、加工服务和网络建设等的补助费用。包括:文献信息资源租赁费、相关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及开发费、加工服务费、运行维护费、动力费、邮电费等。

  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在实施科技文献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组织协调、评估论证、会议培训、监督检查及绩效考核等各项费用。组织管理费年度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

  绩效奖励费,主要用于参加科技文献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的成员单位的年度绩效奖励费用。

  第九条  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十条  广西科技文献信息管理中心应按照科技文献平台建设规划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业务补助费预算,组织专家对成员单位提出的年度专项业务补助费预算需求进行审核,并根据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原则,提出科技文献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和专项业务补助费、组织管理费预算建议,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审核。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对广西科技文献信息管理中心报送的年度工作任务和专项业务补助费预算建议进行评估,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建议,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当年财力状况,对自治区科技厅报送的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按有关程序批复下达专项经费年度预算。自治区科技厅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与各成员单位签订任务书,同时委托广西科技文献信息中心具体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的绩效奖励费应根据科技文献平台绩效考评办法和年度绩效考评工作的开展情况拨付和使用。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和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各成员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设帐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工作任务及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对未按任务书执行的成员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十九条  工作任务因故中止,成员单位应及时报告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应严格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各成员单位管理并行使使用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编报专项经费年度财务收支决算,经广西科技文献信息管理中心审核后,由自治区科技厅按有关要求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并提出验收申请。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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