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资金支持美好乡村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

  集中资金支持美好乡村建设实施办法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水务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为进一步整合各项财政资金,集中投入支持美好乡村建设,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三化同步”的总体要求,围绕美好乡村建设需要,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水利问题为主要任务,以改善农村生活、生产、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实施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着力打造“水清、流畅、岸绿”的村庄水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集中投入原则。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将相关项目资金向美好乡村示范点集中,统筹安排使用,发挥整体效益。

  (二)统筹规划原则。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重点县治理等水利工程建设与美好乡村建设、产业布局、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为建设美好乡村提供防洪、生产、生态方面的水利支撑。

  (三)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区域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等,在解决民生水利基本问题的基础上,从功能拓展、外观品味、内涵挖掘等方面,打造各具特色的村庄水环境。

  (四)广泛参与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资金整合、典型示范,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支持民生水利建设,形成合力推进美好乡村建设。

  三、整合范围

  主要整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项目资金,集中支持美好乡村建设。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整合资金主要解决中心村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各地可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在城镇周边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兴建规模较大、集中连片供水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可利用水库等现有水源工程,建设适度规模的联村或乡镇自来水厂;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采取引小型水库水、山泉水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

  (二)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项目。根据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规划和实施方案,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实施50-200平方公里的县乡河道水系综合整治。综合整治以恢复县乡河道功能,提高行洪排涝、灌溉供水能力,改善农村水环境为重点,通过水系连通、河道疏浚、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人居环境;改善农村水环境;改善生物栖息条件、河流生态健康等。

  (三)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整合资金主要对纳入国家重点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和省级规划的一般小二型病除水库,实行除险加固。

  四、整合要求

  (一)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中投入的要求,根据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每年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申报项目时,凡美好乡村示范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优先推荐申报。

  (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向中央申报项目资金,以及省级安排项目资金时,凡美好乡村示范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优先予以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三)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切块下达县级的专项资金,县级水利(水务局)、财政等部门在编制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具体项目时,要优先保障美好乡村建设点的需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协调。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加强与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和相关办公室的沟通联系,根据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合理谋划建设项目,确保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优先保障。

  (二)制定实施细则。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组织对本系统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凡符合整合范围的专项资金,都要制定具体的资金整合实施细则,确保整合措施切实有力,确保整合资金切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不定期对集中资金支持美好乡村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地区,安排后续项目和资金时给予重点倾斜;对未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未优先保障美好乡村示范点项目资金,以及资金整合措施不力、力度不大的地区,省级将适当减少后续资金安排,必要时暂停该地区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安排等。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大力宣传整合资金支持美好乡村建设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基层广大干部群众对开展美好乡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全社会参与、支持美好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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