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部署,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一)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明显成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效能不断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我省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地方和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因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不健全、执法形象不文明、执法监督不到位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粗暴野蛮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二)牢固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责,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克服特权思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理与疏导结合,坚决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等情况的发生。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要坚持服务大局,始终以发展为中心,防止和克服保护主义、利益主义,切实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变更行政执法主体,调整行政执法权限,超越法定权限确定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四)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我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协调解决问题、语言文字表达、应急处置和运用岗位专业技能等五种能力为核心,以执法岗位资质需求为标准,逐步实现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化,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新颁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六)完善行政裁量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方式,切实规范行政裁量权。对行使行政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要主动、及时进行纠正;如不自行纠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七)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票据管理,对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或者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公告的执法主体,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票据。

  (八)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要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凡是国家部委尚未制定统一格式执法文书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及时制定本系统统一使用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九)规范行政执法礼仪。凡是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当衣着整齐,标识齐全;没有统一着装的,应当仪表整洁。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或作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十)推进行政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和国家政策,适时灵活地采用说服、教育、告诫、建议、提示等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十一)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特别是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开。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进行全面清理,能减少的坚决减少,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要实行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制度,严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十三)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调查取证程序和证据规则,做到取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枉不纵。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不得以“钓鱼执法”等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十四)严格遵守执法时限。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承诺的行政执法时限,限时办结行政执法事项;对情况复杂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依法延长办理时限,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十五)推行法制员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从现有工作岗位上,挑选一批道德品质好、法律素质高的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法制员,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案件)进行审核把关、监督指导。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前,必须经过法制员对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合法性审查。

  (十六)加强行政执法流程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运用情况,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标准、时限、办案流程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十七)推进重大执法行为备案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要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违法的,要及时责令纠正或者依法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撤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受理、办理制度,依法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对行政执法违法问题较多的部门,要予以通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管理体系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十九)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执法人员岗位职责,切实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查究的问题。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原则,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二十)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要全面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监督指导、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二十一)加强行政执法专门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勤政廉洁情况加强监督,并积极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二十二)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给予答复。

  (二十三)自觉接受行政审判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保障工作

  (二十四)加强执法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的经费保障机制,全额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经费,严禁执法机关设立或下达罚没指标。要进一步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为案件处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等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十五)加快建设执法信息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结合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执法工作信息化进程,逐步实现执法办案、办事的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同时,整合现有技术资源,建设集行政执法信息资源管理、行政执法过程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能力保障管理为一体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二十六)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行政执法业务列为各行政执法部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现实矛盾和纠纷的优秀干部。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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