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

发布日期:2012-09-06    浏览次数:2

 

河南省法制办公室

行政法案卷评查导办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省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全系统垂直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办法,将行政许可文书、行政确认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裁决文书、行政征收征用文书、行政强制文书、行政检查文书、行政给付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包含本办法内容的,依照其规定;未包含本办法内容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务院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制度。国务院部门尚未制定相关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依法、公正、实体与程序并重、奖励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层级监督原则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或者实施工作。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会同依法具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依法行政工作需要,可以在本部门或者按系统组织或者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扣分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七条 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评查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三)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五)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                                                

(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九)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评查行政确认程序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据以做出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确凿充分;

(三)查验记录、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等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客观、公正;

  (五)颁发证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六)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七)是否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第十条 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二)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三)调查取证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六)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七)是否违反一事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八)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九)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评查行政强制程序的内容:

 (一)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和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

(二)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使用的票据是否合法; 

(四)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的情形;

(五)是否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评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程序的内容,由评查小组针对个案,查阅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评查标准并确定案卷分值和等次。

第十三条 评查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一)是否一案一卷;

(二)封面是否按规定填写;

(三)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定期和不定期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实施评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可评定为优秀、合格、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评机关按规定报送当年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目录中随机抽取。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聘请专家、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查。必要时可以通过考试择优遴选评查人员,并发给聘书。

(四)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在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地点进行,也可以到被评单位现场评查。

(五)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实行集体评议制,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作出结论。

(六)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有关部门或者评查人员应当回避。

(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对案卷进行严格、准确登记,由专人接收、专人评查、专人交还、专人领回,严防损坏、丢失、泄露。

(八)评查过程中或者评查后,应当将初评结果向被评单位反馈,听取被评单位陈述、申辩。

(九)经批准,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十)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十一)案卷评查结束,负责评查的机构应当通知被评单位取回案卷。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案卷评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提供行政执法案卷,致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无法进行的,该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中的相应分值不能获得。具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情节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案卷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

(二)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三)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轻微的,建议所在单位依法处理;给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nth="9" year="2007">2007年9月4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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