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经营单位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1

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2年11月23日19时52分,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城博大西街喜羊羊火锅店因液化气泄漏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11人重伤,36人轻伤。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止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燃气过程中发生爆炸、爆燃等事故,现就加强我省餐饮经营单位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安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即对餐饮经营单位燃气使用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各市、州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组织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及辖区内各县(市、区)立即对餐饮经营单位燃气使用安全情况开展全面检查,督促整改燃气安全隐患,坚决预防燃气爆炸爆燃事故。对餐饮经营单位检查重点包括:是否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是否具备合法经营、安全使用条件;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是否使用合法供气企业提供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按要求合理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间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并保证功能齐全有效;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天燃气管道系统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厨房和钢瓶间是否违章堆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各市、州及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督促餐饮经营单位整改燃气安全隐患,避免发生事故。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各地餐饮单位使用燃气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迅速组织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供应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确保达到安全标准

  各市、州要迅速组织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对液化石油气充装、供应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供应企业检查重点: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和气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是否与餐饮经营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是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对用户的安全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实施处罚,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收回企业经营许可。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黑供气站(点),并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全面开展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各市、州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燃气安全知识。重点宣传安全防范“七严禁”内容:严禁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摔、砸、滚动、倒置气瓶;严禁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严禁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严禁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燃气蒸发器等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严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市、州对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协调解决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各市、州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将执法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消除情况及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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