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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83号)

发布日期:2012-08-21    浏览次数:3

发改价格[2012]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抑制门票价格过快上涨,落实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规范了门票价格行为,群众得到了实惠,受到广泛欢迎。但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在贯彻执行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地方一些游览参观点对外地个人游客和港澳台青少年等减免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了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效果。为更好地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切实保护游客利益,规范门票价格管理,现就进一步落实儿童、学生、未成年人(以下简称“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青少年门票价格政策标准: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上述规定对青少年等给予票价优惠。

  各地游览参观点对青少年的门票价格优惠幅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优惠幅度已达到上述标准的,仍按地方规定标准执行。

  二、青少年购票入园时需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香港、澳门、台湾等入境游青少年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学生证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均可办理购票入园手续,享受门票优惠价格。

  三、游览参观点不得以各种理由区别本地与外地游客、境内与境外游客,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给予不同优惠政策。游览参观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各项票价优惠政策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对青少年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票价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票价优惠政策规定的,应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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