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以及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商流通〔2011〕1101号)两个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商商贸〔2012〕145号)的要求,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并结合各市工作实际,确定我省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为:朔州市、长治市、临汾市。现予以公示。若有异议,请致电0351-4075662。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以及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商流通〔2011〕1101号)两个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商商贸〔2012〕145号)的要求,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并结合各市工作实际,确定我省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为:朔州市、长治市、临汾市。现予以公示。若有异议,请致电0351-4075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