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等五个药品流通行业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1

  关于做好《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等五个药品流通行业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吉商药管字【2012】16号

各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标准》、《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等五个药品流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五项标准)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8号)。为切实做好五项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做好<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等五个药品流通行业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192号),并于2012年11月27日召开了药品流通行业标准宣传贯彻工作会议,为做好五项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五项标准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药品流通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多种原因,行业管理比较薄弱,企业竞争能力不强,缺乏行业标准,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经营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五项标准的公布填补了我国药品流通行业标准的空白,对于规范药品流通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完善安全用药和方便购药的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行业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不断丰富行业管理的内容和手段,积极主动地开展五项标准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发挥五项标准在规范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

  二、加强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五项标准宣传贯彻的领导,把宣传贯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宣传贯彻工作方案。一是要认真学习五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做到内容熟悉,掌握宣传贯彻工作的主动权;二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与相关部门(食药监、卫生、人社等)、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和新闻媒体等方面工作联系机制,形成宣传贯彻标准的合力;三是强化对药品流通企业执行五项标准的工作指导,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联系和动员广大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的宣传贯彻落实。

  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各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途径,按照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对五项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一是市(州)商务局要结合本地区情况,组织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重点企业,召开药品流通行业标准宣传贯彻工作会议,积极营造宣传贯彻的良好氛围;二是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三是通过下发通知、发放宣传资料、组织集中学习、主办专题培训、知识竞赛等方式,把五项标准的内容传达到每个所属企业;四是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发挥骨干作用,提升企业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五项标准宣传贯彻的落实;五是委托吉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对药品流通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贯彻活动,普及行业标准知识。

  四、建立促进工作落实的考评机制

  为促进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省商务厅将对五项标准宣传贯彻情况进行调研和抽查,并结合药品流通统计工作、联系企业制度等情况,年末对药品流通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宣传贯彻五项标准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商务厅药品流通管理处,电子版发至邮箱:swtwsc2007@163.com。

  附件:1、药品流通行业五项标准解读;

  2、药品流通行业五项标准。

  以上两个附件请登录商务部网站,进入内设机构栏,点击市场秩序司,进入业务专题,点击药品流通行业管理,进入行业标准查看下载。或登录吉林省商务厅网站,到厅机关子站栏,点击药品流通管理处,进入通知公告查看下载。

  联系人:徐金栋

  电 话:0431-85637997 传真:0431-85624772

  二О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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