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6年度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8    浏览次数:1

冀质监函2016131号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下达2016年度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

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设区(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单位:

 

为落实赵克志书记3月22日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关于抓紧围绕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技术、安全等六个方面制定具体标准推动化解产能工作的指示,以及张庆伟省长在3月25日专题会议上要求,更好地在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环境生态保护、节能减排、京津冀协调发展工作中发挥标准化的技术支撑作用,经各部门、各单位申报,专家可行性论证,我局确定了61项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其中,涉及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类15项、地热开发类7项、新型炉具类5项环保类10项、新兴产业9项、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标准15项,作为2016年度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见附件),现予以下达。请各单位按照下列要求,认真组织本计划的实施,按时完成制修订任务:

 

1.各标准提出单位应尽快把计划落实到标准起草单位,并加强督导,确保自本计划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标准制定任务,涉及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地热、新型炉具等我省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要加快进度,尽早完成。一年之内完不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要说明理由,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2.各标准起草单位要立即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标准制定工作。标准起草工作组要广泛搜集相关技术资料和国际国内标准,针对关键技术或管理要求,深入进行试验验证、比对、论证工作,在此基础上拟定标准草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生产、管理、科研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文件。

 

3.标准的制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保证与现行推荐性标准协调一致,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要尽量采用。标准内容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标准实施的实际要求,充分吸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既要保证标准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又便于推广应用。标准文本的编制要认真执行GB/T1.1等国家标准,确保标准质量。

 

4.标准提出部门要积极帮助标准起草单位做好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协调工作,重大问题报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标准起草单位要为标准起草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随本计划下达的标准制修订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5.标准审定一般实行专家会议的形式进行审定。起草单位须在审定前一个月向我局提出标准审定申请,并将标准文本(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及拟邀请的审查专家名单等材料电子版提交省质监局标准化处。经审核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安排专家会议审定。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文本(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于专家会议审定结束后一个月内,报我局审批发布。

 

联 系 人:龙冬梅   

 

联系电话:0311-67568079  13903316828

 

 

附件:2016年度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4月25

(依申请公开)


附件1:2016年度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