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第113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1

内商服贸字〔2012〕1338号  

各盟市商务局、各参展企业: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业务办公室日前发出《关于第113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申请的通告》,明确第113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申请于2012年11月26日启动,至2012年12月24日截止。为做好我区参展企业展位申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位基数及分展区展位数量

  第113届广交会展览格局、展区布局总体维持第112届广交会不变。我区交易团展位基数及分展区展位数量也与第112届一致。

  请各参展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在认真研究广交会展位网络申请规则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交会展位分配和管理工作意见》的基础上,按要求如期完成网上展位申请,逾期不申报则视为自动放弃。

  二、企业申请展位规则

  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产业和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等实际,总结我区多年广交会展位安排经验,经研究确定我区交易团有意参展的企业申请第113届广交会展位的规定为:

  (一)企业类型的划分和申请展位范围。目前广交会参展企业类型统一划分为流通型和非流通型两种。流通型是指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公司;非流通型是指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含大型生产企业下属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专营本企业自产商品出口且能够出具出口商品增值税发票,对涉及征退税的出口商品在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时实行抵扣的企业)。流通型企业可申请本企业主要出口商品对应的展区展位;非流通型企业只能申请本企业自产出口商品对应展区展位。请申请企业在申报展位时,重新确定申报企业类型。如发现企业所申报的企业类型与实际情况不符,将不予审核通过。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出口金额最低标准。申请参展企业2011年出口额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为:流通型企业4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20万美元。

  (三)企业申请展位数量限制。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获得的各类别展位数量,500万美元以下企业申请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规模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个;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6个。

  三、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原则

  (一)自治区商务厅将按照量化评分与盟市推荐排序相结合的原则对一般性展位进行分配;没有通过盟市推荐的企业不得参展。

  (二)同等条件下按非流通型企业、自营流通企业、与自治区内生产企业联营参展流通型企业和与自治区外生产企业联营参展流通型企业的顺序安排。

  (三)在展位安排实行量化评分的基础上,向生产出口产品的生产性企业倾斜。同时,鼓励享受外贸发展资金等支持的基地企业、自用展位的其他企业参加广交会,以充分利用广交会平台,形成出口合力。

  四、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

  根据我厅制定的《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内蒙古交易团分配性展位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见附件3)。

  五、展位费保证金的收取

  (一)为防止申请企业虚报展位数量,或交易团安排展位后企业无故退回,造成广交会参展期间展位空置和展位费用无人承担的情况发生。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团《关于收取广交会展位费保证金暂行办法》(内蒙古交易团发字[2009]1号)规定,本届广交会继续向申请企业预收展位申请保证金。申请企业可按照第113届广交会大会规定的展位费标准(见附件2),自行计算所申请的全部展位应交的展位费。

  (二)为了保证参展企业按规定使用展位,本届广交会每个展位继续收取1万元展位使用保证金。本届广交会结束后,如果参展企业没有出现倒卖展位行为或没有被大会通报的违规行为,则退回所收取的展位使用保证金,否则,不予退回。

  (三)申请企业须于2012年12月24日前,将展位费保证金和展位使用保证金,以申请企业名义一次性汇入以下账户。逾期不交纳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所申请展位,商务厅在分配展位时不予考虑。

  收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支行

  账    号:592020100100088655

  开户银行地址:“五四”商场东门斜对面

  六、报送材料要求和申请、审核程序

  2012年12月24日前,申请企业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易捷通,按提示要求完成网上申请,并将申请表打印、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后,连同下列材料,同时报送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所属盟市商务局(呼和浩特市企业派人直接报送,其他盟市企业可派人直接报送或采取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寄送时间以邮政印戳为准,不受理传真件)。

  (一)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第113届广交会展位申请表》原件;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通过2011年年检);

  (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的相关商(协)会会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能够证明本通知附件所列出口额、行业自律、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境内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等项评分指标的证明证书的复印件或牌匾照片(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不提供的不得分,经核实确认所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企业本届广交会展位申请资格;

  (六)展位申请保证金和展位使用保证金银行汇款回执复印件(须注明申请展位企业名称、申请展位类别及数量,并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公章)。

  为便于审核并查存,以上材料请使用A4纸打(复)印,并装订成册报送。

  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具体负责对收到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初审,抽调专人组成评审小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评分排序,提出一般性展位分配意见,提交商务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审定结果在商务厅网站公示。企业对展位安排有疑问的,可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向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反映或向自治区纪检委派驻商务厅纪检组投诉。我厅只受理实名举报和投诉。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商务厅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单位。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容、王学强

  电  话:0471-6946798、0471-6945723

  地  址: 呼和浩特新华大街63号

  邮  编:010050

  附件:1.第113届广交会展位类别及展区分布

  2.第113届广交会各展区标准展位参展费标准

  3.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内蒙古交易团分配性展位评分标准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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