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服〔2012〕156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信资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湖南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各相关电信增值业务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好《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湘价综〔2012〕65号),提高电信资费备案效率,促进我省电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信行业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家同意备案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电信资费,属于国家明确了具体收费标准的,由省级电信运营商在我省执行前将资费文件抄送我局挂网公示,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属于国家明确收费原则或资费区间,没有规定具体标准的,仍需由省级电信运营商向我局申报备案。
二、制定、调整属于我省范围内适用的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应经省物价局同意备案后,再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备案。
三、向省物价局备案的操作程序为:
1、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持备案申请报告及资费备案清单(格式见附表一,可通过“价格在线”网站下载)、合法有效资质(电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年检记录、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记录、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一套,经营成本或外省的可比性做法资料,涉及利用政务信息、公众信息的电信增值业务还应提供与信息源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一套。关于资费备案的申请报告及资费清单需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其中电子版发送至0731fjc@163.com,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XX公司XX资费备案单”)。
2、电信资费备案由省物价局综合法规调控处一个窗口受理,并填列“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格式见附表二)”,交住房旅游和服务价格管理处承办。住房旅游和服务价格管理处以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单(格式见附表三)” 形式提出办理意见,交回综合法规调控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监察室进行监督审查,分管局领导签发后,由局办公室在“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单”(一式四份)上统一编号并加盖“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专用章”。一份返回申请单位留用,一份抄送省通信管理局,一份抄送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一份由承办单位存档。
3、所有电信资费备案申请涉及的资费项目及标准,均须由省物价局在“价格在线”(http://www.priceonline.com.cn)上挂网公示5个工作日听取相关意见。发现资费项目设置不合法、企业上报的资费与成本背离、或与其他业务资费比价关系不符等情况,将否决其资费方案;对同意备案的资费,应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挂网公开。电信资费备案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特别及复杂事项须延长时限的,应告知申请人。
四、电信资费备案申请单位在经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双方均同意备案后,向各基层营业单位或社会公布资费方案时,应将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同意备案的编号一并公布。未经同意备案的电信资费,各级电信运营商不得提供接入、也不得宣传和实施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
五、各项电信资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电信增值业务必须尊重用户明白消费和自愿选择权,通过 “二次确认”的方式方可收费,并明确订、退制方式。
六、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表一:
XXX公司电信资费备案表
业务名称 |
业务类型 |
资费标准 |
发送频率 |
订退制方式 |
业务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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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
签发: |
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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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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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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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和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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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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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湖南省物价局市场调节价格备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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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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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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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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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湘价备〔 〕 号 打印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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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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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单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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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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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备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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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意见 |
你公司《关于 资费标准备案的申请报告》收悉。按照原国家计委《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计价格〔2002〕14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2002〕28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备案。 具体资费标准见附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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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你公司应持此备案单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后,方能与运营商签订合同,办理接入手续,并从办理接入手续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 2、你公司应将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同意备案的编号连同资费业务名称、类型、资费标准、发送频率、业务说明等内容通知运营商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并征得用户“二次确认”方可收费。 3、此项资费如有变更,你公司应重新备案。 4、此备案单一式四份,一份返申请单位,一份送省通管局,一份送省价检局,一份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