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2]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做好专业备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适应行业、企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各市州要指导所辖中等职业学校科学设置专业,对同一地区同类专业开设较多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错位发展、差异化发展。
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鄂教规[2012]1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新增专业的申报工作,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申请表》;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国家控制专业应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三、从2013年起,实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备案制度。每年3月底之前,市(州)教育局将审核通过的新设专业汇总后,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报表》,连同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已开设专业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已开设专业备案表》和异动专业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异动表》一并报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备案。职成教处将各市(州)教育局审核上报的备案专业汇总并提供给省招办进行公布,未经公布的专业不得招生,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联系人:职成教处镇伟,电话:027-87328019。
湖北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