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3

  湘财教〔2012〕75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问题,现就我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和省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大幅度增加助学经费投入,建立健全了覆盖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有效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前教育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许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无法得到有效资助,不少地方存在因贫而放弃接受学前教育的现象。随着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问题日益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现资助政策在各类教育的全覆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教育强省的客观要求,是优化教育结构、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有效手段,是健全公共财政服务体系、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幼儿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惠民政策顺利实施。

  二、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为主体,幼儿园减免费用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一)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

  1、实施范围。全省公办幼儿园和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2、补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残幼儿、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少数民族特困家庭幼儿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幼儿。享受入园补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全省平均按在园幼儿总数的10%确定,其中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扶县、省扶县和少数民族县(含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下同)按15%确定,其他地区按7.5%确定。各地在确定具体补助对象时要重点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3、补助标准。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4、经费来源。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给予一定奖补外,由省、市、县财政按以下两个原则分担:一是省本级和市州本级所属幼儿园,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二是县(市、区)所属幼儿园,省直管县市、湘西自治州所属县市由省、县两级分担,其他市辖区(县)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参照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执行,即依据各县市区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按总人口计算,下同)情况分为四档确定,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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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分档

省直管县市、湘西自治州所属县市

其他非省直管县(区)

省级

补助

县级

分担

省级

补助

市级

补助

县级分担

一档: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1200元以上

40%

60%

0% 

40%

60%

二档: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1000-1200元

50%

50%

10%

40%

50%

三档: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800-1000元

60%

40%

20%

40%

40%

四档: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800元以下

70%

30%

30%

40%

30%

分类分档

省直管县市、湘西自治州所属县市

其他非省直管县(区)

省级

补助

县级

分担

省级

补助

市级

补助

县级分担

一档: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1200元以上

40%

60%

0% 

40%

60%

二档: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1000-1200元

50%

50%

10%

40%

50%

三档: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800-1000元

60%

40%

20%

40%

40%

四档: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800元以下

70%

30%

30%

40%

30%

  为缓解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资金分担压力,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扶县、省扶县和少数民族县等50个县统一执行第四档的资金分担比例。

  (二)落实学费减免等政策。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三、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资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学前教育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认定办法以及补助金申请、审核、发放、备案等程序。各地的实施方案须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幼儿园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明确的资金分担办法,确保地方各级应分担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三)完善基础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幼儿和受助幼儿基础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幼儿数量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有关数据,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与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虚报幼儿数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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