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企〔2012〕7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安监局,各市州煤炭管理局,有关省属企业:
为充分调动我省煤矿企业开展瓦斯抽采与利用工作的积极性,扎实推进我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促进我省煤炭工业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
湖南省安监局
附件:
湖南省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省煤矿企业开展瓦斯抽采与利用工作的积极性,扎实推进我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促进我省煤炭工业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省政府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瓦斯奖补资金)是省级财政统筹和预算安排,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用于鼓励、支持我省煤矿企业瓦斯抽采和瓦斯发电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煤炭局、省安监局对瓦斯奖补资金进行管理,省煤炭局会同省安监局对瓦斯奖补抽采量、利用量和新建瓦斯电站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瓦斯奖补资金的复核、拨付。
第四条 奖补对象:
1、实施地面抽放泵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和实施瓦斯利用的煤矿企业;
2、新建煤矿瓦斯发电站的企业。
第五条 瓦斯奖补资金的申报条件:
1、煤矿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系统维护运行正常;
2、配备准确计量器具和监控仪器;
3、建立了瓦斯抽采及利用情况登记台帐,安排专人负责数据汇总登记和台账管理,有可作为考核统计的原始依据;
4、煤矿考核期内无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
第六条 奖补标准:煤矿每抽采1立方米纯瓦斯奖励补助0.15元,每利用1立方米纯瓦斯再奖励补助0.2元;新建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瓦斯发电站每座一次性奖励补助80万元,新建300千瓦以上(含300千瓦)500千瓦以下瓦斯发电站每座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
第七条 抽采与利用奖励补助资金审核和申报。
1、全省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情况按照“月抄表、季统计、年兑现”的原则进行考核;
2、每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县煤矿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煤炭管理部门,对所辖煤矿企业、瓦斯发电厂(站)逐矿逐厂逐井上门抄表登记上月度瓦斯抽采、利用量(见附件1),省属煤矿由集团公司逐月登记瓦斯抽采量、利用量(见附件1)。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矿企业要建立所属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所属煤矿、瓦斯发电厂(站)的瓦斯抽采、利用量,管理台账要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存档备查。
3、新建瓦斯电站在建成发电后,按属地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煤炭、财政、安监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煤炭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安监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电站建设报有关部门审批情况、装机容量、建成时间、始发电时间等。
4、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会同煤炭管理部门、安监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煤炭管理局、省安监局申报瓦斯奖补资金,并附瓦斯抽采与利用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新建瓦斯电站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3)。省属煤矿企业由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后直接向省财政厅、省煤炭管理局、省安监局申报奖励补助资金。
5、省煤炭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对市县和省属企业上报的瓦斯抽采利用量和新建瓦斯电站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时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虚报冒领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6、省抽查复核后,按照核查后的抽采量、利用量、新建瓦斯电站情况和奖励标准,以矿井、发电厂(站)为单位核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现行国库管理程序下达至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或省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再逐级拨付至煤矿企业。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市县要结合实际,对瓦斯抽采、利用计量器具采取铅封、封条或其他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奖补资格。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要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奖补资金的审计,并接受财政、煤炭、安监部门监督,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视情况追回奖补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抄表原始登记表
2、 年度瓦斯抽采与利用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
3、新建瓦斯电站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
附件1:
年度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抄表原始登记表
煤矿名称: 单位:万立方米、度
月份 |
瓦斯抽采量 |
瓦斯利用量 |
煤矿抽采管理人员签字 |
煤矿负责人签字 |
煤炭管理部门签字 |
抄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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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电数 |
换算为瓦斯利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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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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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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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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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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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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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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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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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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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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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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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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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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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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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年度瓦斯抽采与利用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
单位:万立方米、万元
序 号 |
单位 |
抽采量 |
抽采奖励 |
利用量 |
利用奖励 |
奖励合计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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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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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安监部门审核意见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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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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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新建瓦斯电站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
电站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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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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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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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建设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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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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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发电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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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年发电量(万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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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年利用瓦斯(万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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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已发电量(万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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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已利用瓦斯(万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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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安监部门审核意见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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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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