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试行阶梯气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3

  湘价商〔2012〕15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试行阶梯气价的通知

长沙、株洲、湘潭市物价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湘价商〔2011〕116号)等文件规定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长、株、潭三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试行阶梯气价听证会情况,决定对长、株、潭三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试行阶梯气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阶梯式气价的范围:长、株、潭三市市区内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

  二、将居民生活用气分为优先类(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和允许类(集中式、分户式采暖及中央空调用气),并实行阶梯式气价。

  三、居民用户年度购气量600立方米(含600立方米)以下的,作为优先类用气,实行第一档气量气价,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每立方米2.45元;年购气量超出600立方米的部分,作为允许类用气,实行第二档气量气价,每立方米3.00元。

  对确因基本生活用气量超过规定年购气量的居民用户(比如家庭人口众多的)可持户口本到城市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为优先类用气的,其所用气仍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每立方米2.45元。

  四、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执行优先类居民用气价格,具体规定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综〔2007〕119号文件执行。对民政部门发证的特困户和低保户,由城市燃气企业按每户每月不低于4立方米增加到不低于6立方米免收天然气价款。

  五、居民用气价格实行阶梯式气价的价差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上游核定居民气量不足需用非居民气量补充所产生的价差亏损,以及供气公司迎峰度冬合同外临时采购的LNG等高价气源的补贴等,差价收入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阶梯式气价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算方法的,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上述通知从2012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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