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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08-31    浏览次数:2

  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两年来,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密集出台一系列新的资助政策和措施,不断扩大资助范围,扩展资助领域,提高资助标准,从制度上基本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问: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以来,国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面有什么新的措施,成效如何?

  答:经过长期的努力,到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教育规划纲要就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作了进一步部署,对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个教育阶段的学生资助制度作出了整体设计和安排。两年来,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密集出台一系列新的资助政策和措施,不断扩大资助范围,扩展资助领域,提高资助标准,从制度上基本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一,完善资助体系。一是建立了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二是启动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展试点,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每年惠及约2600万在校生。三是建立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年资助学生约482万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截至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完整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个教育阶段。

  第二,扩大资助范围。一是扩大中职免费范围。继2009年实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后,2010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印发《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覆盖范围的通知》,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扩大至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是扩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范围。2011年10月,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研究制定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将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由应届毕业生扩大至在校大学生。

  第三,扩展资助领域。一是解决特困生交通费,帮助所有高校新生按时报到。2012年,财政部、教育部支持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在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一次性提供从家庭所在地到录取院校间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扩展了资助领域,实现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过程资助。二是出台了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学费减免;经济上有困难的,纳入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范围。

  第四,提高资助标准。一是提高了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从2009年的每生每年50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从750元提高到1250元。二是提高了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自2010年秋季学期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

  2010-2011年,全国累计资助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1.56亿人次,资助金额1836.76亿元,资助学生人数与金额连创历史新高;2011年资助金额比2009年增加308.7亿元,增长45.6%。两年来,全国2.66亿人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国家免费教科书,覆盖面达88.1%;1.8亿学生享受地方免费教科书,覆盖面为59.6%。另外,在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引导下,两年来全国高校共有6.55万名毕业生赴基层单位或艰苦行业就业,9.14万名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可以说,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基本实现了“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目标。

  现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财政投入最多、资助范围最广、资助力度最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实惠最多的一项制度安排

  问:目前,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基本覆盖了各个教育阶段。现行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现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财政投入最多、资助范围最广、资助力度最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实惠最多的一项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制度设计系统全面。从资助领域看,政策体系实现了全覆盖,形成了从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各个教育阶段的较为完善的资助政策体系。从资助方式看,呈现立体式、多元化资助局面。既有国家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等奖优资金,还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困资金,以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困与育人相结合的资助方式。从资金用途看,不仅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需要,还解决其就读期间生活需要。从资金来源看,有财政投入、学校资金、社会捐助、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

  第二,政府投入占主体地位。据统计,2007-2011年,全国各类学生资助资金为3522.62亿元,其中财政投入达2428.16亿元,占69%。累计资助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等阶段学生3.4亿人次。财政资金中:中央财政1305.18亿元,占比54%;地方财政1122.98亿元,占比46%。5年来,财政投入资助资金增长迅速,由2006年的53.86亿元增长至2011年的691.15亿元,增长12倍,其中:中央财政增长19倍,地方财政增长8倍。

  第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2007-2011年,学校和社会资助资金亦呈增长趋势,累计投入1094.46亿元,占全国累计资助总金额的31%,成为资助资金的重要来源。学校和社会资金由2006年的138.19亿元增至2011年的295.04亿元,充分体现了以国家投入为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理念,形成了政府和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帮扶弱势群体的共识与合力。

  第四,政策导向作用明显。通过加大中职学生资助力度,吸引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促进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优化。在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安排上,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倾斜。通过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和艰苦行业就业、到部队服义务兵役,促进我国人才资源的合理分布。发挥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担比例的杠杆作用,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

  目前,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同时推行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因贫失学、辍学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问: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如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答:义务教育具有基础性、普及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行义务教育免费,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进入本世纪以来,国家逐步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资助力度。从2001年秋季开始,试行为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2003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争取到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政策(免费教科书、免学杂费、寄宿生生活补助),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2005年2月,国家在中西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同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全面推行“两免一补”政策。2007年11月,国务院研究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同时建立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确定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2元,初中生3元)。2008年8月,国家决定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至此,我国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2010年、2011年,国家先后两次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此外,针对部分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营养不良问题,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目前,在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了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同时推行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因贫失学、辍学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2011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明确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问:学前教育是各级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国家出台哪些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上得起幼儿园?

  答: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由于学前教育投入实行成本分担机制,家庭需分担部分费用,部分适龄儿童由于条件所限或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未能接受学前教育。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薄弱环节。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这一要求,2010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学前教育投入体制和管理体制,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发展学前教育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等。若干意见的出台,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了“投入不足、责任不清”这一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难题。

  2011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原则,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

  通过这些举措,扩大了学前教育资源,降低了家庭分担的学前教育成本,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本报记者 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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