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30    浏览次数:6

国知办函管字【2012】33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启动201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的主要内容

  (一)“四个一票否决条件”的审查。对申报园区是否满足《办法》第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条件”第(四)款所列的四个一票否决条件进行审查。

  (二)申报园区知识产权整体状况的评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举措及突出成效等内容进行评价。

  二、评定方式及程序

  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2012年计划于9月份启动。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将按照“园区自愿申报、省局测评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方式进行。

  (一)园区自愿申报

  2012年度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为截至2011年底示范创建工作满一年的园区(见附件1)。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报函,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园区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申报园区应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局测评推荐

  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办法》,对辖区内申报园区的“四个一票否决条件”和知识产权整体状况进行测评。根据“择优推荐”的原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园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推荐。

  (三)国家局集中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各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参评园区进行集中评审、综合评比,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各园区申报工作应于9月30日前完成,省局推荐工作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国家局集中评定工作拟于11月底完成。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认真组织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进行申报。

  (二)各省知识产权局要对各申报园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称号的,予以取消,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请各省知识产权局于10月31日前,将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申报函、园区填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申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件和书面材料,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逾期不予受理。

  本通知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名单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2年8月20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罗啸  胡军建

  电  话:010-62083824  62083720

  传  真:010-62083094

  邮  箱:luoxiao_1@sipo.gov.cn

  文件下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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