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政策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

  记者从7日召开的全市科技创新大会上获悉,哈尔滨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

  《意见》提出,到2015年,哈尔滨市基本建成创新特色鲜明、创新活力充沛、产业结构合理、人才名品汇集、创新氛围浓厚的国家创新型城市。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达到2.7%;全社会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2.5%以上,企业R&D经费支出占全社会R&D经费支出比重达到6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态势,高新技术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5%。

  为实现这一目标,哈尔滨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共包括16方面的内容。

  ——增加财政科技投入。从2013年起,市政府将增加科技投入1亿元,增加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规模。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专利发展资金,确保专利发展资金占本级财政支出不低于0.05%。

  ——加大政府科技信贷支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其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贷款担保期限可放宽到一年以上,贷款担保额可放宽到2000万元以上,担保费可降低0.1—0.5个百分点。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按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总额,通过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给予最高2%的风险补偿。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各类科技项目。对企业承担的国家各类科技项目,通过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配套资金及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增长高于全市企业研发投入平均增长幅度的企业,按其增长额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重点领域企业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被确定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

  ——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对形成市校(所)合力遴选、培育和孵化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落地的市校(所)产学研合作新模式,通过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给予支持。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埠外符合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和方向的研发机构,通过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每年安排1500万元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对俄罗斯和其他独联体国家科技合作为重点,积极拓展与欧美、韩日、以色列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对引入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通过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创建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即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或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允许设立1人有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2000万元或子公司数量3个以上,即可注册科技型企业集团。

  ——强化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和新晋升为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

  ——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或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占年度总收入70%以上、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审定,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及应届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一年内持科技成果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科技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小额贷款贴息担保支持。

  ——加大埠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个性化服务,由人才服务机构全程跟踪协助办理各项手续,各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不受编制、工资总额、户口等限制,实行特事特办。需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按引进单位经费渠道解决。

  ——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市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在民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经市人社主管部门批准可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3年。

  据悉,该政策与市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后,哈尔滨市2006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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