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关于鼓励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2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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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327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关于鼓励金融产业

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璧山府发〔2015〕2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关于鼓励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3日    


重庆市璧山区

关于鼓励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璧山金融产业发展,根据中央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璧山注册营运、纳税,且经营数据纳入我区统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鼓励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

第四条  大力支持金融机构落户璧山,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一)对金融机构首次来璧山购房设立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证券分公司、银行支行、保险支公司、证券营业部等,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对设立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证券分公司的,给予补助1000万元;

对设立银行支行的,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4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对设立保险支公司、证券营业部的,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3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二)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进入金融街。对首次来璧且在金融街设立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证券分公司、银行支行、保险支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在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基础上,再按照15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对已在璧租房设立金融机构,或者购房面积不达标的金融机构迁入金融街购房的,按照3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各金融机构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三)对租房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一)、(二)项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四)其他金融机构落户璧山,根据机构规模、业务特点、营运性质等,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璧山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长、存贷款增长率、保费及理赔、财政贡献、金融风险防控等,由区政府设立“金融贡献奖”,用于奖励金融贡献有功人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所列补助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转售,否则,追回已享受的补助。引进研究生以上人才按照璧山委组〔2013〕253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对金融机构职工入住公租房和子女入学优先予以安排。

第八条  申请奖励补助的金融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金融机构奖励补助申请报告;国家金融监督机构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金融机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验资报告复印件;经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复印件;区财政局(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金融机构所获奖励补助,由区财政局(金融办)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一次性予以拨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我区原有鼓励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抄送:区纪委,区委各部、委、室、党校、群团,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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