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关于鼓励金融产业
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关于鼓励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3日
重庆市璧山区
关于鼓励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璧山金融产业发展,根据中央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璧山注册营运、纳税,且经营数据纳入我区统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鼓励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
第四条 大力支持金融机构落户璧山,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一)对金融机构首次来璧山购房设立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证券分公司、银行支行、保险支公司、证券营业部等,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对设立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证券分公司的,给予补助1000万元;
对设立银行支行的,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4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对设立保险支公司、证券营业部的,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3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二)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进入金融街。对首次来璧且在金融街设立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证券分公司、银行支行、保险支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在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基础上,再按照15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对已在璧租房设立金融机构,或者购房面积不达标的金融机构迁入金融街购房的,按照3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各金融机构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三)对租房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一)、(二)项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四)其他金融机构落户璧山,根据机构规模、业务特点、营运性质等,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璧山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长、存贷款增长率、保费及理赔、财政贡献、金融风险防控等,由区政府设立“金融贡献奖”,用于奖励金融贡献有功人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所列补助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转售,否则,追回已享受的补助。引进研究生以上人才按照璧山委组〔2013〕253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对金融机构职工入住公租房和子女入学优先予以安排。
第八条 申请奖励补助的金融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金融机构奖励补助申请报告;国家金融监督机构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金融机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验资报告复印件;经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复印件;区财政局(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金融机构所获奖励补助,由区财政局(金融办)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一次性予以拨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我区原有鼓励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抄送:区纪委,区委各部、委、室、党校、群团,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