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和黑龙江省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和《黑龙江省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建立快速有效的境外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及《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10〕31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进一步提高对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高于一切的观念,认真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内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的要求。在处理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过程中,遵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指挥,分工负责;规范有序,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减少损失”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人员的生命财产损失。

  二、组织机构及分工

  成立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小组。省政府分管商务工作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商务厅厅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省商务厅、外办、发改委、公安厅、住建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财政厅、国资委、工商联和黑龙江保监局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负责分析研究我省境外投资合作企业安全管理形势、任务,制定安全管理政策措施,督促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负责协调和处置我省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根据境外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省政府或上级部门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协调小组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研究我省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确定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要保证通信畅通。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组织处理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及时主动与驻外使领馆、商务部、外交部等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商(协)会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对涉及多部门的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应及时报请省政府统一协调处理;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动用经营公司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必要时可派遣工作组与相关企业共同赴境外开展工作,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工作。省外办负责与我驻外使领馆相关部门联系,协助省商务厅开展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为有关部门赴境外开展处置工作提供便利。省发改委负责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项目进行严格审核;配合省商务厅、外办、公安厅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预警。省住建厅负责组织指导境外工程建设类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省工商局负责对超范围经营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省公安厅负责协助省商务厅开展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国内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立案侦查,对所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有关法律进行查处。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组,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处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商务厅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根据省有关部门处置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工作需要给予经费支持。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省工商联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民营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黑龙江保监局负责协调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对处理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

  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协调小组成立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临时指挥部,临时指挥部由协调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副组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地政府组成。临时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实施协调小组决定。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临时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安全管理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我省境外企业认真落实《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境外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考核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境外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一)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原则。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特别是从事高危行业的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如所在国安全生产标准低于国内,按国内标准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二)对外签约单位负安全生产总责。项目对外签约单位如将工程项目分包,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无资质单位。工程项目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再分包。对外签约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相关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治理等制度,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深入排查,查找安全管理体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必要投入,依法为项目派出人员、财产设备购买相应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配备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切实保障生产安全。

  (四)严格遵守境外有关法律法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所在国(地区)法定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接受所在国(地区)及中国安全生产监督(职业安全健康)部门的监督。

  (五)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内容,加大监管力度,落实主体责任。对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导致发生安全事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成立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巡查组。由省商务厅根据需要会同省外办、发改委、公安厅、工商局、国资委、安全监管局、财政厅、工商联组成,每年根据需要开展境外安全巡查,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检查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指定1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1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商务厅,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四、工作程序

  (一)接到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商务部的情况通报后,由协调小组成立应急处置临时指挥部,临时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提出处理方案。

  (二)按照分工,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省政府,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必要时直接与境外一线人员通话,了解事件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

  (三)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动用经营公司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

  (四)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向境外派遣工作组,指导工作组在一线开展工作。

  (五)对超范围经营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对涉嫌犯罪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黑龙江省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提高我省应对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及《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24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省境外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因经济纠纷、工伤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境外劳务人员伤亡事件以及集体静坐、示威、罢工、游行等境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我省具备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经营资格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我省无经营资格企业或个人在违规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在我省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省外企业或个人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二、工作原则

  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对口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按照以下原则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一)谁派出谁负责原则。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具备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我省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对外签约的派出企业负责处置。

  (二)谁管辖谁处理原则。省级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企业负责处置,主管部门监督和协调。市(地)、县(市)企业或个人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无论其是否具备经营资格,都由该企业或个人所在地政府负责处置。劳务人员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劳务人员居住地政府负责处置。

  (三)境内外对口管理原则。纳入境外使领馆领事保护范畴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外事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纳入商务纠纷范畴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处置。

  (四)错误行为责任主体追责原则。企业法人责任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处置,自然人民事责任由主管单位进行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

  (五)顾全大局原则。各有关部门要以稳定大局为重,不推诿不退缩,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牵头及配合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分工

  成立外派劳务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省政府分管商务工作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商务厅厅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省商务厅、外办、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工商局、旅游局等部门组成。应急协调小组主要职能为:分析研究我省境外投资合作企业安全管理形势、任务和目标;负责协调和处置我省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和劳务纠纷等突发事件;根据境外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省政府或上级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各成员单位和市地政府要指定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要确保通信畅通。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省商务厅承担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牵头负责全省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拟定处置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处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援助经营资质的省内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省外办负责与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联系,及时传达有关信息和使领馆要求,协助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并为应急处置人员和劳务人员家属出境提供快捷服务和相关帮助。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打击外派劳务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护照管理,查处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省财政厅根据协调小组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工作实际情况,给予经费支持。省人社厅负责查处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行为。省住建厅负责对建筑行业企业或个人因违法、违规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省工商局负责查处对外经营企业的违规经营及无照经营行为。省旅游局负责查处旅行社虚构旅游线路,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以旅游为名出国在境外非法从事劳务的行为。

  四、预防措施

  (一)各市地商务、外事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编制本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和人员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成立相应机构,强化有关机构和人员的危机意识、法制意识和应变意识,要求对外合作企业在境外合法有序地从事劳务、投资活动。

  (二)省商务厅在审批对外经济合作项目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企业资质、合同条款及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备案等有关事宜。

  (三)省公安厅要建立有效管理制度,在办理因私护照时,对有出国务工倾向、但未与具备外派劳务资格的公司签订正规合同人员,要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此类人员非法出国务工。边检在验放劳务人员出境时,要严格查验,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外派劳务渠道从事非法出入境活动。

  (四)省外办及其所属外事服务中心要按照办理签证的有关规定,根据省商务厅出具的备案表和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为外派企业招收的劳务人员办理认证及签证手续。对以外派劳务为由委托办理认证和签证,但无法提供备案表和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外办及其所属外事服务中心应予拒绝。

  (五)旅游主管部门须要求旅行社加强对出国(境)旅游人员的管理,对非法滞留境外的游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外派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依据国别做好出国培训等预防措施,提高其在境外风险抵御能力。

  五、处置程序

  (一)指定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省外派劳务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确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成立应急处置协调机构,并向有关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或有关部门、省属企业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二)部门协作配合。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商务、外事等部门负责立即与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经营公司驻外机构联系,了解事件概况和劳务人员姓名、籍贯、家属联系方式、人身及财产损失等具体情况,并通报各相关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应急工作,并根据形势发展提出工作建议,加强指导和督查。

  (三)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协调机构要判断事件性质和事态发展方向,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部署、检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督促涉案企业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及时控制现场事态发展。劳务人员居住地政府要积极做好劳务人员家属稳定工作,并通过劳务人员家属对境外劳务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并视情况组织劳务人员家属出境处理有关事宜。对我省具备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商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于2日内决定是否使用企业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门及时对涉案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分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确保通信畅通。

  (四)现场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和事态发展由应急协调小组派遣工作组前往事发地开展现场处理、救援和善后等工作。工作组由有关部门、相关地方政府及企业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应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汇报先期处置情况及工作预案,在我国驻外使领馆领导下开展工作;深入劳务人员工作、生活场所,认真听取劳务人员诉求,详细掌握第一手情况,宣讲有关法律政策,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前方稳定工作;加强与外方雇主、经营公司的沟通联系,针对劳务人员提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征得所在地政府同意后迅速实施。

  (五)信息报送和处理。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涉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在24小时内向应急协调小组报告事件最新情况和初步处置方案,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及时跟踪、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应做到及时、准确、全面,重大事件要每天一报,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应急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总结。

  (六)后期处置。有关地方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做好经验总结、损失评估、奖罚处理等工作,并向应急协调小组报告。对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企业,因其经营行为不规范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商务、住建部门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对无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因其非法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商务、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应急协调小组。对建筑行业企业或个人,因其违法违规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情况,由住建部门处理其违法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和个人执业资格,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对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确定在境外有组织、煽动劳务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人员,居住地政府应责成公安和商务部门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并提醒企业审慎派遣其再度出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境外劳务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的护照,公安部门要依法宣布作废,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

  (七)新闻管理。应急协调小组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共同负责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事宜,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抄送:省委各直属单位,哈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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