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遵义县平正乡野彪一号煤矿“6·6”较大顶板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6月6日6时48分,遵义县平正乡野彪一号煤矿(以下简称野彪一号煤矿)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7.93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野彪一号煤矿隶属贵州思瑞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瑞丰公司),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0503采面2#切眼掘进工作面未及时支护顶板,工人空顶作业,顶板冒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煤矿技术管理差。在掘进工作面煤层厚度、倾角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加强顶板支护。
2、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循环进度超过规定且未及时支护顶板;在未采取临时支护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空顶作业。
3、思瑞丰公司对安全措施审查把关不严。对10503采面遇地质构造后重新开掘切眼的安全措施未严格审核,批复后也未及时进行监管。
4、驻矿安监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10503采面2#切眼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后,未汇报,未处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对野彪一号煤矿给予经济处罚;涉及的12名责任人员,煤矿总工程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安全资格证;对5名煤矿管理人员分别给予吊销安全资格证及经济处罚;分别给予6名公职人员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解聘的处分。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