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六盘水市水城县木果乡晋家冲煤矿“7·27”较大顶板事故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7月27日15时45分,六盘水市水城县木果乡晋家冲煤矿(以下简称晋家冲煤矿)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晋家冲煤矿隶属于贵州湘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维修巷道时,将原U型棚改为大断面梯形棚,扩帮后巷道宽度过大,未按措施要求加固支护,局部空帮空顶,支架失稳,应力集中显现造成推垮型冒顶,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编制的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未对支护方式的选择和支护参数的确定作技术论证。
2、煤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维修巷道时未派专人“观山”;对维修后的巷道支护强度不足的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3、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健全各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巷道背帮背顶不实;未按要求对梯形棚进行加强支护;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
4、贵州湘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落实包保责任,未将公司所辖煤矿包保到公司领导,未签订包保责任书;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未能有效开展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晋家冲煤矿给予经济处罚;对涉及的10名煤矿管理人员,其总工程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3人分别给予吊销安全资格证及经济处罚。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