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天柱擎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性能检测站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验的公告
为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天柱擎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标准,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站,经我厅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各项指标均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号)及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委托天柱擎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性能检测站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验。
特此公告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