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为落实中央人才战略,配合“外专千人计划”的实施,加快建设高层次外国专家队伍,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了“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根据各地方外国专家局上报的项目材料,经专家评审,现下达2012年度“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文教类)审批结果(附件1),请按以下要求认真执行:
一、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计划聘请外国专家,保证专家在华工作时间,完善专家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专家领军带头作用。对于所聘外国专家发生变更或专家来华时间明显不足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各地外国专家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终止项目执行。
二、“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列入“千人计划”配套引智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照《“千人计划”配套引智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11]73号)。其中,专家国际旅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细则》(外专发[2010]87号)规定的标准支付,专家工薪补助标准按最高不超过合同工薪的60%支付。支付专家工薪的,不再支付零用费。
三、用人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总结,并将执行情况、成果总结报各地外国专家局,由地方外国专家局汇总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对于聘请后未按计划开展工作或未取得预期成效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减少或终止项目资助。对于不提交成果总结的,国家外国专家局不再受理用人单位第二年的项目申请。
四、各地外国专家局要认真监督已批准项目的执行情况,加强业务指导,组织评估验收,并汇总每个项目的总结和引智成果(附件2、附件3),于2012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项目执行情况和成果总结是国家外国专家局调整和制定翌年“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
五、各地外国专家局应积极争取地方相关部门的配套支持,同时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使项目效益最大化。
六、本通知及附件表格可从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下载。
联系人: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 刘铭辉 王嵩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
邮 编:100873
电 话:(010)68948899-50522 68944761
传 真:(010)68425003
附件:
1.2012年度“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文教类)计划和经费
2.“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文教类)执行情况汇总表
http://webadmin.safea.gov.cn/pic/wjs/1346142272.2.doc
3.“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文教类)成果总结表
http://webadmin.safea.gov.cn/pic/wjs/1346142280.3.doc
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