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工信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转发工信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国工业设计发展,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决定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为做好我市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区县经信委、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照认定条件、程序等规定,梳理辖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并加强对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二、申报程序

  1.符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中央在渝单位按规定直接向其主管单位或企业集团申报;

  2.市属企事业单位由控股集团等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送市经信委;

  3.区县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县经信委初审后正式行文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

  三、工作要求

  1.筛选培育阶段(2012年12月- 2013年3月31日)

  各区县经信委、各有关单位结合认定办法要求,加强宣传,认真筛选辖区内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确定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名单,并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名单报送至市经信委生产服务处。同时要加强对符合申报条件单位的管理,按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指导企业按要求逐条开展创建工作。

  2.材料报送阶段(2013年4月1日- 4月20日)

  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按顺序胶装成册,提交相应的纸质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于2013年4月20日前报送至市经信委生产服务处。

  四、其他

  附件电子文档可在工信部产业政策司网站文件发布栏(http://cys.miit.gov.cn)或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jj.cq.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联系人:孙志军    联系电话:63897881

  传真:63898012    邮箱:sunzhijun1806@126.com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加快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现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1.1-1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doc

                 2.1-2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doc

                3.2-1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doc

                4.2-2复核表(工业设计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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