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2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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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2015〕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

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nth="8" w:st="on" year="2015">2015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

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加强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突出自然山水本底特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美丽山水城市,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空间形态及景观风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县(自治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  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将主城区划分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详见附图)。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特别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上报市政府审定。

(一)下列建(构)筑物纳入特别管控区进行管控:

1.解放碑―江北嘴―弹子石中央商务区核心区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

2.国际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对外交通枢纽以及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大型体育场馆、位于长江及嘉陵江上(长江段:鱼洞大桥至寸滩大桥;嘉陵江段:双碑大桥至江北嘴)的跨江大桥等市级重大功能性建(构)筑物。

3.高度超过value="300" tcsc="0" unitname="米" w:st="on">300米的超高层建(构)筑物。

4.其他需要纳入特别管控区的建(构)筑物。

(二)特别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形态规划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土地出让(划拨)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须开展国际方案征集的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2.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国际方案征集工作,原则上应邀请3家及以上国内外著名建筑设计机构参与方案征集,提交不少于3套符合规划条件的高水平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工作程序和方法上做好指导。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邀请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对征集到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形成推荐方案及修改意见。建设单位正式报审的设计方案应在推荐方案基础上优化、完善。

4.经市政府审定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五条  重点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特别重要的,应上报市政府审定。

(一)下列建(构)筑物纳入重点管控区进行管控:

1.解放碑―江北嘴―弹子石中央商务区核心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建(构)筑物。

2.十大商务功能集聚区及城市副中心核心区的重要建(构)筑物。

3.位于城市山脊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较大影响的建(构)筑物。

4.长江、嘉陵江沿岸头排地块的建(构)筑物。

5.迎宾大道(机场路)沿线头排地块的建(构)筑物。

6.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传统风貌片区内的建(构)筑物。

7.其他需要纳入重点管控区的建(构)筑物。

(二)重点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按其景观敏感程度分为重要项目和其他项目,其形态规划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土地出让(划拨)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须开展方案征集或多方案比选的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2.重点管控区内的重要项目应开展方案征集。

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方案征集工作,原则上应邀请3家及以上市内外知名建筑设计机构参与方案征集,提交不少于3套符合规划条件的高水平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工作程序和方法上做好指导。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邀请高水平专家进行方案评审,形成推荐方案及修改意见。建设单位正式报审的设计方案应在推荐方案基础上优化、完善。

3.重点管控区内的其他项目应开展多方案比选。

建设单位应提交不少于3套符合规划条件的高水平设计方案报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评审的,应按程序召开专家咨询会。

4.经市政府审定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原则上不得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六条  一般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一)特别管控区及重点管控区以外的建(构)筑物,纳入一般管控区进行管控。

(二)一般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按其景观敏感程度分为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重要项目的形态规划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土地出让(划拨)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须开展多方案比选的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2.一般管控区内的重要项目应开展多方案比选。

建设单位应提交不少于3套符合规划条件的高水平设计方案报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评审的,应按程序召开专家咨询会。

(三)一般管控区内的一般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开展多方案比选。

第七条  主城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其空间形态的规划管理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同时,还应符合地域特征、重视文化内涵、体现时代风貌。建筑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采用奇形怪状的空间造型和“大红大绿”的主体色彩。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审批前应主动征询公众意见,接受舆论监督。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主城区范围内重点地段、重要片区城市设计国际方案征集工作,深入研究其城市空间形态、色彩,挖掘文化内涵和区域特色,并将城市设计成果有关要素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依据。

(三)位于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内的所有项目以及一般管控区内的重要项目,在土地出让(划拨)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地块规划条件合理性及空间形态进行研究。

(四)跨江大桥、交通换乘枢纽、轨道交通车站等市政交通项目以及岸线治理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机构开展方案设计时,应将项目的空间形态、景观风貌要求统筹纳入招标(委托)设计范围,作为重要的评标内容,并占取一定比重的分值。招标评委中应有不少于1名建筑艺术类专家。

(五)沿江、临崖头排地块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论证将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对应的堤岸、崖坎景观绿化纳入规划条件,要求建设单位整体规划、同步实施,作为城市公共环境向市民开放。

(六)临主干道的住宅项目和以住宅性质为主的综合用地项目,单个地块面积大于value="60000" tcsc="1" unitname="平方米" w:st="on">6万平方米且有条件的,原则上应临城市道路布置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的绿地(广场),在满足项目必要出入口设置的前提下,绿地(广场)应集中设置,每块集中绿地(广场)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不小于value="50" tcsc="0" unitname="米" w:st="on">50米,且最窄处宽度不小于value="8" tcsc="0" unitname="米" w:st="on">8米

(七)位于长江及嘉陵江沿岸(长江段:鱼洞大桥至寸滩大桥;嘉陵江段:双碑大桥至江北嘴)、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重要广场及公园四周的头排地块以及景观要求较高的崖线制高点的住宅建筑,其外立面应采用公建化造型,阳台不得外露,并应做好晾晒、空调机位和各类管线的隐蔽处理。

(八)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主城区传统风貌片区的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建(构)筑物应采用传统风貌,传统风貌片区协调区的建(构)筑物应延续传统风貌。鼓励临山的建(构)筑物采用传统风貌。

(九)位于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内的所有项目以及一般管控区内的重要项目,应制作三维仿真电子模型同步报审。

(十)位于特别管控区及重点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外立面之前,应提交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并在建筑外墙上制作主要饰材比选样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项目主创建筑师应共同参与现场确认,对照审定方案的色彩、材质进行把关。特别管控区的建(构)筑物,还应邀请专家共同参与现场确认工作。

(十一)建立项目主创建筑师激励机制。项目主创建筑师的有关信息,应制作成永久性铭牌,嵌入项目建筑外墙、地面等显见区域,鼓励多出建筑精品,强化建筑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空间形态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建(构)筑物的空间造型、色彩、主要饰材等的规划审查、竣工核实和监察执法。对擅自改变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配合做好本区域内城市空间形态塑造的相关协调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条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对违反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由有关部门纳入我市诚信管理范围。

建筑规划设计单位应强化设计人员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进一步加强建筑规划设计师人才队伍建设,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培养艺术素养、文化自信和创新精神,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应避免施工图设计与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脱节,加强施工现场指导,确保项目实施效果不走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图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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