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农发〔2012〕4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被征地人员落实保障方案的拟订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以下简称“落实保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和文号;
(二)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三)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组(以下简称“被征收单位”);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数(以下简称“被征地人数”),具体为:被征地人数=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收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数。其中,征地前被征收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由相关规划土地管理所提供;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户口人数由相关公安派出所提供。
(五)办理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手续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办理单位”);
(六)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以下简称“户籍农转非”)的具体办法。
二、被征地人员落实保障方案的公告
(一)落实保障方案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街道、村予以公告。
(二)落实保障方案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公告。
(三)落实保障方案的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四)落实保障方案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落实保障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对落实保障方案有异议的,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落实保障方案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再次公告。
三、被征地人员的产生
(一)落实保障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单位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的方案,并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其中,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继续适用往年已经形成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的,也应在被征收单位内重新公布,并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被征收单位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名单。被征地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户籍属性等信息,需经相关公安派出所确认。
四、被征地人员落实保障的核定和办理
(一)办理单位应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初核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征地养老的总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批准征收土地的文件;
2.落实保障方案的公告;
3.区(县)政府批准落实保障方案的文件;
4.被征地人员名单;
5.被征地人员接受落实保障方案的确认书;
6.其他相关材料。
(二)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核后,由办理单位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征地养老的总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复核后,出具分别加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地业务专用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地农业人口申报户口章的《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户籍“农转非”申请名册》和《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核定书》。
(三)办理单位凭上述材料,按规定及时办理以下事项:
1.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同时提供《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户籍“农转非”申请名册》及其他相关材料;
2.到相关公安派出所办理被征地人员户籍农转非手续,同时提供代为收取的被征地人员《居民户口簿》、被征地人员接受落实保障方案的确认书、《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户籍“农转非”申请名册》及其他相关材料;
3.到相关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提供《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核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