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推进县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监察局、财政局、农机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监察局、财政局、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省农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定于12月下旬至2013年1月上旬对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推进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省级抽查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1、省农委、财政厅、农机局《关于做好2012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和推进县建设工作及下达省级奖补资金的通知》(苏农计〔2012〕84号、苏财农〔2012〕54号、苏农机科〔2012〕8号)。
2、省农委《关于印发2012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推进县建设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农环〔2012〕7号)。
3、省农委《关于批复2012年秸秆综合利用示范、推进县秸秆多种形式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环发〔2012〕16号)。
4、省农机局批复的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推进县秸秆机械化还田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二、考核程序
(一)实地抽样检查。
(二)听取抽查县(市、区)和省辖市面上工作情况汇报。
(三)查阅台帐资料。
(四)进行量化评分、形成定性评价意见。
三、考核方法
1、核查各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推进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情况。重点核查目标任务完成、资金使用、秸秆多种形式规模利用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及市级考核工作组织等。
2、在各省辖市对项目县(市、区)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每个市抽查1-2个县(市、区),所抽查县(市、区)抽查1-2个作业面积较大的重点乡镇。
3、省考核组根据抽查考核情况,综合市级考核评定,对各县(市、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价。年度考核结果将与省级奖励经费挂钩,考核不合格的将在2013年的省级补助资金中实行部分抵扣。
四、考核分组
2012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省监察厅专项效能监察,省监察厅将全程参与此次考核工作。考核组由省农委、省监察厅、财政厅和农机局联合组成,具体分四个组:
第一组:由省农委牵头,考核南京、扬州、泰州、泰兴;
第二组:由省农委牵头,考核徐州、宿迁、连云港、沭阳;
第三组:由省农机局牵头,考核南通;淮安、盐城;
第四组:由省农机局牵头,考核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昆山。
五、时间安排
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15日前完成考核,具体时间由各考核组自行安排。
六、有关要求
1、各示范县、推进县(市、区)农业和农机主管部门按要求准备好全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总结、相关台账资料及省补资金使用报告(需加盖当地财政公章)等,抓紧组织对秸秆多种形式利用和机械化还田年度工作自查,完成《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推进县建设工作实施情况考评表》(一式四份,三份报市、一份留存),于12月17日前将考核表和专项工作总结(2500字左右)的电子文档分别报市农业和农机主管部门。
2、请各市有关部门分别派1名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市级考核小组,组织对所辖示范县、推进县(市、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市级考核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牵头,分管领导任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12月25日前完成考核。考核后,将形成的考评表(两份)在省级抽查考核时交省考核组联络人。
3、请各市农业和农机主管部门于12月25日前将本市和所辖县(市、区)全年工作总结材料的电子文档分别报省农委环能处和省农机局科技质量处。
联系人:省农委环能处,汤立斌,025-86263229;省监察厅,王昕,025-83393399;省财政厅农业处,王芃,025-83633155;省农机局科技质量处,谢建水,025-68588815。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