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

广东三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2009年6月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和2010年6月补缴注册资本中,增资的3000万元和2000万元实际上并未转变成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是你公司的股东广州易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银海浪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借于办理验资手续并在取得本局变更登记后立刻转出你公司的基本账户,即你公司股东广州易网通公司和银海浪公司并未实缴其认缴的出资额,你公司申请增加的注册资本实际上也没有到位。

  本局认定,在这两次增资中,你公司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的主观故意并由股东合意实施相关行为,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等规定,构成了《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所指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共虚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鉴于你公司具有欺骗公司登记机关的主观故意,数次虚报注册资本,特别是在本局责令你公司改正2008年3月27日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变更登记情况下,你公司又虚报注册资本,并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李泽才、王一舟; 电话:85591617、87512380。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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