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环资〔2012〕198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商务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甘发〔2012〕19号)和《研究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政策措施》(第28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结合《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和《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实施方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我省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必须依靠的力量。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使其成为推动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和实现资源开发效益最大化的重要力量,有利于推动发展、促进竞争,促进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总体规划》中五大载体打造,全面建设循环型农业、循环型工业和循环型社会体系。当前,我省正在加快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客观公正地看待非公有制经济,积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对加快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
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参与《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要任务建设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在全省范围内参与循环型农业、循环型工业和循环型社会三大体系建设,全面参与《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七大循环经济基地、16条循环经济产业链、35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循环化改造、100户骨干企业和72项总投资共2133亿元的重点项目等五大载体打造。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农村能源建设、农业节水节肥节药、农业种植和养殖废弃物再利用、废旧农膜和塑料回收利用、农村环境整治、“三废”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废旧电池、废旧电器回收及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六大重点领域十三项重点工程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基础设施及生态保护三大类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
三、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循环经济重点领域的资金扶持力度
国家和省上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对非公经济同等对待。重点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循环经济补链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BOT、BT模式投资城镇污水、餐厨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项目。积极组织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污染防治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通过申请国家补助资金、安排省级专项资金,采用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关键技术和重大项目技术包的研发及其产业化与示范推广。
围绕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按照加大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推进产业化、提升产业规模的要求,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资源替代、共生链接和系统集成等实用技术;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有色冶金、石油化工、煤电化工、建材及新材料、装备制造、生态农业、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环境保护、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等领域,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同时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研发技术的示范推广。
五、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发展循环经济金融服务业,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渠道,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我省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和经营管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引导投资转向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积极支持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支持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效益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债券、可转化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各类直接融资工具。加强用于非公经济参与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的财政贴息和担保体系建设,着力协调担保机构为参与示范区建设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鼓励风险投资机构为开展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产品研制的非公有制企业投资。
六、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积极提供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开展政策咨询、管理咨询、科技成果交流、人才培训、科技创新、技术支持、信息交流与共享、项目孵化、筹资融资、认证认可等方面服务。大力培育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组建投资咨询、节能服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等中介组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审核、循环经济技术推广等中介服务。
七、完善配套政策,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非公有制经济在产品市场准入及任务竞争等方面和国有经济同等对待,通过争取国家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凡参与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的非公有制企业,只要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一律进入“循环经济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提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和环评文件评估收费在原有收费标准上一律下调;严格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减免以及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各级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完善相关制度,改进监管办法,提高监管水平;要对各类政策的落实情况建立督查考核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指导,帮助非公有制经济解决在参与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信委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201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