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改革委: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6月29日,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文),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2年第12号),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认真贯彻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委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主营业务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对设在我省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要求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内资企业必须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产业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云南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另行发布)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二、企业主营业务审核确认的程序
如果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申请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到注册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到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出具确认书,由税务部门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比等其他材料审核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材料,结合实地调研、查阅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资料,或请相关单位进行会审,认真审核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相关条目。若难以确定的,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后,可以委托有关咨询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评判。若通过专家咨询评审仍不能确认的,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
三、企业主营业务审核确认需上报的资料
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请予确认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请示,提出初审意见,并附企业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主要内容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标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资源节约、环保达标等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理由,符合条目等);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6、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表格;
7、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性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8、项目建设时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批复、环保峻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9、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
10、法人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
11、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四、其他要求
1、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审查申报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经初审合格的企业,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初审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不准上报。
2、各州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协调,统一思想。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要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新政策。
3、以上工作程序和办法,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若有变化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