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落实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和购销合同档案管理等措施,健全日常安全监管与源头治理工作机制,杜绝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药物和批发企业违规购进和销售含氯酸钾产品行为。

  二、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要结合《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安监三〔2012〕118号)中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检查的部署,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和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按不少于20%的比例,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抽检,抽检主要内容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机构的工作开展,协调解决抽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抽检工作顺利进行;对检查发现含氯酸钾的非法产品,要立即予以封存、没收,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组织销毁;一时不能销毁的,应专库临时存放。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对违规企业要依法实施处罚。

  四、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和检测机构要在2013年1月10前完成年度检查任务,并于2013年1月2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及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情况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

  请立即将本通知传达至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及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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