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9    浏览次数:4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滦、冀中能源集团: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重要意义

    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重要举措,是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的有效措施。各市以及开滦、冀中能源集团要站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战略全局高度,增强大局意识、行业意识,切实把控制超能力生产、减量化生产、节假日停产、维护公平竞争等规定落到实处。

    二、集中精力做好以下工作

     1.重新确定煤矿产能。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煤矿正常生产时间按276天重新确定生产能力,即直接将现有合规产能乘以0.84(276除以330)系数后取整,作为新的合规生产能力。保证职工正常节假日休假休息,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2.杜绝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煤矿企业要加强劳动组织和生产管理,建立奖惩考核制度,降低职工劳动强度。要按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以牺牲职工正常休假权利为代价,片面追求产量和效益,坚决做到不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坚持依法经营,理性竞争,杜绝不正当竞争。

    3.恪守行业自律义务。煤炭企业要正确处理好控产与增效的关系,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响应煤炭工业协会主动减产、限产促进煤炭价格理性回归的倡议,自觉为扭转煤炭供需平衡关系做出贡献。增强诚信意识,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煤监局及其派出机构等部门要把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作为重点监察内容,采取集中抽查、连片普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大监督监察力度,特别是要加大法定节假日停产期间的检查力度。凡发现违反规定组织生产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维护煤矿职工休息、休假的权益。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职工和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奖励举报人员、惩戒违法违规煤矿。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4月12日

 

冀发改能源【2016】462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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