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科技招标项目实施管理的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招标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验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科技招标项目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各项目管理业务处室对每个中标项目确定一人作为该项目管理的责任人,同时填写“苏州市科技招标项目情况汇总表”。
第四条 责任人职责:
1.全面掌握项目实施情况。责任人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实地检查等有效手段,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检查项目经费落实、到位、使用情况,了解项目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况,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并产生科技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落实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要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应督促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项目调整手续。
3.落实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市科技局上报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前)。
4.落实项目验收制度。督促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后的半年内,完成项目验收或总结。
5.完成项目的后跟踪工作。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继续做好跟踪工作,了解项目实施对承担单位所发挥的作用,宣传项目取得的成果,并在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管理、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上级计划项目的争取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五条 各科技招标项目管理业务处室每年1月、7月底对中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将汇总情况报分管领导,并在有关会议上通报。
第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警告并限期完成,到期仍未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中止其项目,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项目。责任人、管理处室对该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分管领导,并在有关会议上通报。
第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