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项目招投标活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并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级财政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部分科技项目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主要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软科学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和信用的原则,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苏州日报或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2、对送达投标书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3、受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开标;
4、组建评标小组召开评标会议;
5、决定中标人并签定合同。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市科技项目招标人为苏州市科技局。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 招标人一般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七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2、招标项目名称;
3、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4、投标人的资格和资质要求;
5、送达投标书的最后期限;
6、获取投标文件的办法、费用、地点和时间。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1、投标人单位全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
2、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人员姓名、职称及研究方向;
3、投标人承担过的科技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4、投标人上年度或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
2、招标项目主要内容;
3、招标项目目标、考核指标及实施进度要求;
4、招标项目成果提供方式及数量要求;
5、科技经费支付方式及经费匹配要求;
6、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7、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第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不得终止招标;
1、作为项目招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2、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相应的研究人员、设施、科研经验、业绩等有关资格。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该是注册在全市范围内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规定范围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要求投标,必须和规定范围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分工与承担的责任、经济和知识产权权益问题等,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应签收备案。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六条 开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一般不得少于5人,其中受聘专家占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
第十九条 评标小组要根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作出分析;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进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对所有授标人进行综合排序。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5天内完成定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定科技项目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中标项目确定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正式下达。项目的管理、验收等按照相应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评标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言行,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制裁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科技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