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苏府[2003]169号《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设立苏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现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年度统筹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持软件园、软件公共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
2、支持软件人才的引进培养。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集成电路)的技术攻关。
4、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专项活动。
5、被认定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以及软件企业通过质量体系和资质论证的一次性补助。
6、规模软件企业的奖励和软件人才的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单位的条件:
1、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须从事软件(集成电路)产品的研发、生产或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形式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项目支持和定额补助的两种形式:
1、项目支持:凡符合第三条1、2、3、4款的,将以项目的形式经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或论证)择优给予拨款支持。
2、定额补助:对于符合第三条5、6款的,根据苏府[2003]169号《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申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国家或其他授权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证书或从事软件(集成电路)产品的研发、生产或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4、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5、定额补助申请报告或项目计划设计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其它相关附件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两次,申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注册所在地市、区科技局申报。所在地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分别于每年4月和10月底前集中将申报材料一式叁份(附电子文本)报送苏州市科技局。所在地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应对推荐申请的专项资金提供不低于50%的匹配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软件专项资金由财政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 对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市科技局、财政局签定软件专项资金项目合同及拨款责任书,根据合同及拨款责任书核拨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必须用于发展软件产业的相关工作,做到专款专用,并严格按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一条 凡以项目支持形式资助的项目均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验收,对没有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市、区设立软件发展专项资金,可参考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