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

  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加强自主创新,培育和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在苏州市科技计划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申请和实施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前期研发,推动项目培育成熟后申请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计划立项,实施转化。

  第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各市(县)、区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优先支持能体现国家水平,获得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和产业化研发能形成新知识产权的成果进行转化;优先支持有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进行转化。

  第五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具备相应的技术开发及转化能力;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清晰,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鼓励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特色产业基地、软件园、科技孵化器、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科技产业化载体内的企业,以及大型企业集团、省重点民营科技企业、星火龙头企业等申报项目。

  获该资金资助的项目,在符合省计划指南条件前提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明确申报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科技局申报,由当地科技部门审查、签署承诺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科技局技术市场与科技成果处。同一年度,申报省科技攻关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科技项目信息表;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项目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九条 由市科技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条 市科技局职能处室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市科技局局长会议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小试、中试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开支范围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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