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成果转化资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来源于省财政专项拨款,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精打细算、合理安排、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有关方面,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核批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预算;会同省科技厅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建议;组织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预算的受理和专家咨询;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厅下达项日经费;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执行预算,落实自筹经费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的要求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受省财政厅、科技厅委托,对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编制项目预算;落实项目会同约定支付的自筹资金和其它配套条件: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成果转化资金(贴息除外)的开支范围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设备费,指项目实施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软件、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支付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  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在组织项目申报项目时,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编制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项日申报单位申报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出具承诺资金匹配的意见,并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及预算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建议,报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后,下达项目经费安排的批复意见。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采取贴息方式资助的成果转化资金,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有效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项目实施期间的有效付息单据,将应补贴数额按年度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落实自筹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

  第十六条  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科研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已形成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采用拨款资助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编报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应当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项目验收时按要求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并对收尾经费进行说明。项目验收人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对于拨款资助、有偿资助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在中期评估和验收时应当分别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最终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经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上报省财政厅、科技厅。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要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要求和实施进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科技厅。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对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实施单位今后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省财政厅、科技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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