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

  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建设的决定》精神,支持和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建立产学研联合体,提高科技合作水平,加快技术成果转化,特制定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

  第二条  本确认条件适用于苏州市区及所辖市(县)、区范围内的产学研联合体的认定。

  第三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产学研联合体确认工作的指导。各市、区科技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具体确认工作。

  第四条  产学研联合体系指本地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包括这些单位的成果发明人和专利权拥有人)合作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联合体。主要形式包括:

  由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投资兴办,并经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技术创新开发和产业化法人实体,责任共负,义务共尽,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之间有明确的技术合作领域和合作关系,虽不另行注册新的实体,但合作期限较长(一般三年以上),共同实施一项或多项产品(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  产学研联合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联合体所实施的产品(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本地产业发展起较大的促进作用,对传统产业具有较大的辐射作用,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联合体应具有持续开发、创新的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以不断巩固和发展合作成果。

  3、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签定有效期不低于3年的技术合作协议;

  第六条  确认产学研联合体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无主管部门的民营企业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产学研联合体确认表》,并提供附件材料(工商、税务登记执照;合作协议书;章程;成果证书或专利证书;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关证明;创新合作项目和中长期项目计划等)。

  第七条  各市、区科技局根据本文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确认符合产学研联合体条件的实行备案登记,作为落实相关政策和统计的依据。

  第八条  本确认条件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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