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促进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把苏州建设成为国际新兴科技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政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助对象
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和个人来苏创办,并经苏州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根据研发机构注册资本的出资对象,可分为外资研发机构和内资研发机构。
申请确认苏州市引进研发机构的条件、材料要求按照苏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规定执行。
第四条 资助原则
根据当年度安排的资助引进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数额,对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的引进研发机构实行择优资助。资助总额为30-100万元,按苏州市同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市、区以1:1匹配资助的办法实行。
对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投资额超过200万美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优先资助;对国内院校、科研院所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来苏设立研发分支机构,以及国内重点高校、行业权威科研机构来苏创建或共建的研发机构,也给予优先资助。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苏州市引进的内、外资研发机构专项资助,以机构建设项目形式提出申请,需提供国家、省或苏州市科技部门的确认文件及填报苏州市科技项目设计任务书各一式四份。
研发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申请材料报当地科技部门,由当地科技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苏州市科技局,属外资研发机构的报市科技局国际科技合作处,属内资研发机构的报市科技局技术市场与成果处。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财政局审批下达。
苏州市引进内、外资研发机构资助项目每年申报受理一次。
第六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机构建设或开展项目研究、聘请国内外专家进行合作研究等,具体使用应符合科技项目经费支出要求。
企业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置。
第七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