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日前,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必须自愿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规定,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可向在园幼儿或家长提供可选择的服务而收取“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伙食费(含营养餐点)、托管费、交通费。但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且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市(地)、县(市)教育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最高780元/月、人
细则规定,幼儿园开展幼儿保育教育所收取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省定最高标准,市(地)、县(市)制定具体标准。对于黑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标准,该细则给予明确规定,公办示范幼儿园保育费不得超过780元/月、人,三级及以下幼儿园不得超过200元/月、人。
幼儿园禁收赞助费收费项目全部公示
细则还规定,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借读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资料费、教具费以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入门卡等费用。
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未公示的不得收费。
因故退(转)园要退费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公办幼儿园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应根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的已收费用。具体为:幼儿退园前,由家长提出申请,其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以家长申请的退园日期为准,当月在园不足半月(含半月,工作日)的退半费,超过半月的不退费。因幼儿或家长的原因幼儿整月(指当月)未到园的,退当月保教费的50%;其他天数不退费。因幼儿园的原因,幼儿不能来园的,当月保教费按实际缺勤天数计算退费。
据悉,本细则自12月23日施行,试行一年。